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规定,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现将《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要及时在财政平台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模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为避免前松后紧的现象,年初批复及追加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30日(第四季度只办理本季度追加的项目指标)。 三、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五、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目标。 七、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安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安庆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八、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庆市市级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 限额标准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 安庆市市级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2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 (二)工程类: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 2016年12月21日 |

